在北京海淀法院听了少年审判庭尚秀云法官作的亲职教育讲座,刘女士感觉对自己很有帮助,“家长应该学习怎么做家长,这样的讲座应该在孩子没犯错误之前就开展。”
在参加亲职教育讲座前,刘女士和处于青春期的儿子沟通,常常是“你不听话我就说你”,这种方式使孩子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现在,刘女士学会对儿子“讲道理,举案例,告诉他哪些事是违法的,不能做”,因盗窃被判缓刑的儿子“现在能听进去了”。
像刘女士这样,越来越多的家长受益于北京海淀法院开创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家长亲职教育工作制度,开始学习怎样做家长。
孩子的法制教育父母负有直接责任
海淀法院2012年12月对10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普遍较差,57.9%的少年来自于单亲、继亲或婚姻动荡家庭,其中半数以上少年曾脱离家庭监护单独居住;家庭教育方式方面,48%的家庭以溺爱、放任为主,另有23%的家庭以打骂体罚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密切相关。”2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纪检组组长范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应负直接责任。即使是未成年犯被宣告非监禁刑或刑满释放后,父母能否认识到自身在履行教育、监护职责上的误区,进而转变错误的教育方式直接关系到子女能否重回人生正路。
范君主管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他告诉记者,亲职教育这个名词来自台湾。“亲职教育是从家庭教育演变而来的新概念,简言之,就是对家长进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从狭义上讲,是针对问题少年家长的教育。”
范君介绍,海淀法院从开展少年审判工作以来,一直强调家庭教育问题,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家长的沟通。近两年,司法实践反映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研究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法院针对家长的教育也是家庭教育分层、体系化以及分工的需要。
在少年审判岗位工作27年的尚秀云对家庭教育有深入的研究。“现代家长如何履职,做一个合格父母,正确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在尚秀云看来,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监护的责任,对孩子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父母的行为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亲情必须界定在法治、道德的框架内。父母要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给孩子树立规则意识,娇生不能惯养、自作要自受、独立必须自主。
亲职教育探索
海淀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张莹曾经审理过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未成年人小龙(化名)因家境贫寒而盗窃,后判处缓刑。张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小龙家长进行了亲职教育。开庭前,张莹与小龙家长接触,对小龙家长有了一定了解。开庭后,张莹对小龙家长一对一地教育。案件宣判后,法院主动邀请小龙家长参加亲职教育集中授课。 在张莹看来,很多家长的教育方法是传承来的,从来没有认真考虑学习怎样当家长。“家长要转变理念,要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和理念,这样孩子才能健康成长、天天向上”。
2013年9月,在海淀法院积极倡导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检察院、海淀司法局、区教委与海淀法院达成《关于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由海淀法院负责整合各单位资源,推动亲职教育工作在海淀区全面展开。
范君告诉本报记者,最开始是法官结合案例开展亲职教育。家长上课后意识到,自己对孩子法制方面的教育非常不够。“但这仍然是就事论事,真正更深层次地让他们接受教育理念,改变教育方式,需要通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知识的学习。”范君说,海淀法院现在更多的是请专家、工读学校的老师等来讲课。现在家长教育更加立体化,更有实际效果,只要家长愿意来听,就会听到他们最需要听到的东西。
“教育孩子的道理大家都懂,但是结合到具体实践中,如何做、话怎么说,分寸很难把握。通过开小课,十几个家长和专家沟通,会有更多感性的认识。”范君说。
如今,海淀法院已经固定每两个月一次为触法、涉诉、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开设一期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亲职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也比以前更广泛,包括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触法未成年人、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需要接受亲职教育的未成年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因未成年人教育问题而通过热线电话、邮件、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各单位求助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亲职教育首先解决个案问题,然后预防再发生问题。”范君说,16岁左右的孩子将要回归社会,在这个过程中,给他们一个必要的助推是很有意义的,“亲职教育开展得越早效果越好”。
建议引入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
有观点认为,开展亲职教育并非法院的分内事。在范君看来,法院做这项“比审判还费时”的工作有主动性、具有积极意义。
除了整合资源非常困难,范君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在对问题少年家庭采取措施方面,还没有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亲职教育对家长强制力度的大小是决定教育效果的因素之一,现在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有些家长并不愿意接受亲职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
在范君看来,上述规定中的家庭教育指导“完全是概念性的、原则性的,缺乏强制性的”。他期望海淀法院目前开展的自愿性的亲职教育,能发展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而推动家庭教育立法。
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家长因忽视教养,致使未成年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或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行为,经法院裁定,应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如其不接受或不能完成教育时限的,可以罚金,直至接受完为止;处三次以上罚金的,可以裁定公告其姓名。
范君认为,台湾的上述规定可以借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在全面推广亲职教育所需社会配套体系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建议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引入强制性亲职教育制度,并增设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如规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要接受强制性的亲职教育,违反学习义务者将承担罚款等更严苛的法律责任。
从长远来看,范君更希望能够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对亲职教育作出专门规定。“如果将来法律规定,问题少年家长,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接受20个小时亲职教育课程,那他们就不能逃避了。”(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