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杨女士与刘先生于2005年1月结婚,2007年2月夫妻双方向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35万元,首付比例30%,剩余贷款分15年向银行支付。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刘先生一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按月还款的义务。2012年6月,刘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刘先生主张房屋所有权,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争议房产时值60万元,双方对此房产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陈华夏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按揭贷款所得房产能否进行分割,以及具体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揭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在此案例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的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
(二)按揭贷款应公平分割。
合法准确的确定本案中的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已还贷款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是公平分割房产的前提。由于此房屋的首付款是在婚后支付的,所以首付款和共同还贷的总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分得一半;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可获得补偿的范围即依法分割的范围为首付款、已还贷款总额(包括利息)、房屋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友情提示:
离婚诉讼中,双方因贷款买房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普遍存在,而且问题多种多样。贷款所得房产分割份额范围的认定很重要。确定了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再确定财产分割的范围。本案中,涉案房产属于婚后贷款购得的房产,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可获得补偿的范围即依法分割的范围为该房产的首付款、已还贷款总额(包括利息)、房屋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