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结婚后户口一直留在娘家,1991年村里分地时,婆家和娘家都没有分到承包地,现在无地且生活困难,要求村委会补偿承包地。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当地妇联在接到张英反映的问题后,经调查核实,张英反映的事项和事实基本一致。依据相关法律,妇联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多次协调村委会主要领导,经村委会研究决定,补偿给张英0.95亩责任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