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基本人身权利。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了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为基层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性办案指南。2008年6月,全国法院启动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确定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2011年试点法院增加到73个基层法院。2012年3月,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领域,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和试点工作。
具体工作中有如下七条举措。一些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专门合议庭或安排专人独任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一些法院对受害人实行保护性缺席庭审,防止加害人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依法作出500多份俗称“人身保护令”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切实避免家庭暴力行为升级或恶化;一些法院将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加诸加害人,司法认定率从普遍低于8%上升到了29%以上;分割家庭财产时,适当照顾或补偿弱势受害方;秉承“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基础上,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优先权;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被告人,尽可能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确保其远离受害人,避免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再度发生。
就今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强化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积极制订出台办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规范性文件等基础上,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试点法院,牵头联系当地检察院、公安、司法、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统筹联动机制,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