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惠与外村村民张纪永结婚,大女儿1999年8年年月在婆家村里出生,2012年离婚回到娘家,大女儿户口也随自己迁回娘家,2013年村里补给新生孩子承包地,村里以其大女儿不是本村生为由,不给分地。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联工作人员找到村两委负责人,指出任艳军大女儿虽不是本村出生,但至今没有承包地,现在户口已落到本村,就应当享受本村村民待遇,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村两委负责人决定,分给任艳军大女儿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