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女士丈夫早年去世,她一个人把一儿一女养大,儿子10年前结了婚。婚后不久就在他新婚妻子的怂恿下,逼着王女士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他一次性支付赡养费6万元,从此之后,赡养义务全由女儿承担。王女士把这6万元以及自己原本攒下的一点积蓄都存进了银行,每月支取三五千元,精打细算过着日子。可如今王女士已年近七旬,人老了容易生病,那几万元在王女士几次住院后,已经花没了。医院催王女士交医疗费,王女士去找她儿子,儿媳却说,按照当时的赡养协议,他们出6万元后,就可以不再出钱,让王女士去找她女儿。可是王女士的女儿刚工作不久,没有那么多钱。请问:签订了那份赡养协议之后,王女士还能要求儿子支付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吗?
解答: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就赡养问题的约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需求,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即便是你和儿子已经签订了那份协议,你有权要求他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
如果儿子、儿媳一直拒绝支付,你可以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医疗费以及生活费。法院会根据儿女们的收入水平确定支付数额,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