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四种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七种明知是被拐卖妇女儿童而收买情形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