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可见疫情期间,“三期”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湖北省已出台规定明确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的孕妇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与福建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发出倡议----疫情防控期间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但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及法律规定。
41.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后,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可否申请带薪休假?
答:可以。疫情期间,在企业要求复工后,“三期”女职工可与企业协商采用带薪休假的方式,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42.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降低工资?
答: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43.疫情防控期间,正处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有权要求减少工作量?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与女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4.疫情防控期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申请进行产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为此为病假而减少工资支出?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4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