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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妇联“三八”维权周•法律知识专栏(九)

发布时间:2020-03-10 11: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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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劳动者确诊新冠肺炎后的医疗期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33.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如何享受工资待遇?

      答: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34.疫情背景下,企业可以因经营困难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吗?

      答: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以协商延期支付。

      35.因疫情原因,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怎么办?

      答:因疫情原因,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6.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其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在疫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其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7.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非事故伤害,且难以证明系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故难以认定为工伤。

      38.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难以认定为工伤。

      39.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劳动者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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