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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发布时间:2010-12-01 11:51:00来源: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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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廊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妇女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推动我市妇女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廊坊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廊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妇女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推动我市妇女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妇女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妇女的全面发展,着力推进男女平等,使妇女能够平等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差距,实现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与共同进步。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生存发展条件和机会上的差距,使广大妇女能够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城乡妇女的共同发展。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各项事业中建功立业,实现自身价值,在参与中获得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中期控制在24/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6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落实安全高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8%以上(中期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至0.04%以下(中期同);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达到34%(中期达到32%)。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85%以上(中期同)。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中期达到9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中期达到97%)。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2.策略措施。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责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和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妇女保健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妇幼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2)提高妇女健康服务水平。加大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专项经费投入,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继续开展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重点加强对妇女病的普查,切实增强妇女的生殖保健意识。

(3)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工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引导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4)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增强广大农村妇女的健康意识。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强化对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6)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7)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施术,降低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大力加强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切实提高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知识知晓率,加强对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意识的宣传倡导,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流入地管理范围。

(9)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加强大众体育设施建设,在城市社区增加适宜妇女健身的活动设施,2015年前,城市70%的社区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2020年前,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城市社区增加到80%。广泛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增强妇女身体素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中期达到8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中期达到9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中期达到92%),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2%(中期达到37%),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有所提高。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比例达到90%以上(中期同) 。

2.策略措施。

(1)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利用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发展民办幼儿园。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2)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继续推进农村学区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广“四种模式”,切实缩小城市校际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流入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

(3)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调整和优化普通高中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城市薄弱高中和农村普通高中建设,逐步实现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加大对农村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

(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加强涉农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实行送教下乡。积极开展新型农民培养、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妇女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5)大力发展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专业人才。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增加妇女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7)开展多层次的妇女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多形式、多层次开展职业培训。对残疾妇女,合理设置职业教育专业。

(8)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9)将性别平等视角渗透教育的各个领域。在高考等各类招生工作中,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外,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在高校相关专业和干部培训中,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培训课程。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

(10)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多举措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提高妇女劳动合同签订率,3年及以上期限的达到95%。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女性就业率达到40%(中期达到3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有就业愿望的女性就业率2015年以后达到50%以上。

2.策略措施。

(1)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和经济资源分配的法规政策体系。增加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的经济决策水平,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将性别平等纳入就业和社会政策。积极推动集体劳动合同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同步起草、同步协商、同步签订;将专项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向职代会报告的事项中。

(2)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村规民约,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

(3)制定实施支持弱势妇女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4)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5)扩大妇女就业渠道。不断增加有利于妇女就业和发展的专项投资。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农村妇女家庭手工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倡妇女自主就业,鼓励妇女灵活就业,发展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创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6)积极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女职工劳动安全事件和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

(9)大力开展妇女就业服务。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培训。多形式开展面向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培训活动。

(10)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加大妇女扶贫工作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继续实施促进贫困妇女稳定增收的产业化扶贫项目,积极开发和引进适合妇女从事的其他扶贫项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县(处)级以上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5%。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女干部比例。

2.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营造有利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多形式面向妇女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把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做好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工作,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创造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良好条件。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基层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在基层选举和重大事务决策中,注意听取妇女的意见。

(7)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及时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城乡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中期达到9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妇女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养老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妇女养老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1)落实完善妇女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妇女平等享有社会福利。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妇女能够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逐步提高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职工和女性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公共领域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合理。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95%(中期达到8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98%(中期达到95%)。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中期达到6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达到1∶1.5。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在制定涉及公共领域政策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对妇女群体面临问题和挑战的科学决策;及时废止有性别歧视倾向的相关政策,构建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

(2)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工作,提倡文明进步的妇女观,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多举措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两非”行动。

(4)加强对妇女先进典型的宣传。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成就和贡献。宣传、树立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支持妇女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5)强化对宣传媒体的监管审查。完善传媒监管机制,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语言。坚决禁止和打击淫秽、色情出版物,遏制不良出版物及传媒对男女平等的负面效应。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托幼、养老事业,强化公共服务,减轻妇女的家庭负担,缓解妇女在家庭事务与社会参与之间的矛盾。加强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7)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城乡一体、整县推进、户户通水”的总体要求,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科学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建立长效工程运行机制,加强技术指导,继续加大投入,解决好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8)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将农村改水改厕指标纳入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对改水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9)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发挥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观能动性。多形式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1)深化文明和谐家庭创建活动。以文明和谐家庭创建为主线,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发挥妇女在树立文明和谐家风、村风、民风中的特殊作用。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3)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扩大为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提高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2.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中,注意性别平等内容的设定。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和修改。

(3)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维护妇女权益典型,及时对损害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5)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和抚养子女或探视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家庭关系权利。

(6)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女性家庭成员的行为,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控告权、诉讼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7)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8)坚决遏制和打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惩治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努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通过接待咨询、安排代理、组织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服务热线工作,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申请渠道,及时解答、协调或受理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和案件。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

(11)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13)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级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

(二)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五)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继续实施我市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发展重点难点项目。

(六)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廊坊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为维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以及新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一代新人的目标,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生活在廊坊市、未满18周岁的社会成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和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5%以上(中期达到8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中期达到40%),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和11‰以下(中期控制在10‰和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0-18岁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儿童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中期同)。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并维持在95%以上(中期达到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70%);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中期同)。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中期达到4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期控制在18%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6%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中期降低到6%以下)。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

2.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优化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增加我市农村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有条件的设置新生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和儿科学科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2)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预防、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加强留守、残疾等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优先策略。

(3)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减少低体重儿出生。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逐步免费提供产前诊断(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保健服务。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4)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保持高接种率水平。加强科技研究,推广适宜技术,强化儿童疾病综合管理,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

(5)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并实施我市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6)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妇幼保健医院的管理,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加大碘缺乏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7)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至少一小时的校园体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8)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9)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科学常识。增加儿童友好型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0)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强化婴幼儿食品、用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水平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0%(中期达到80%),学前1年毛入园率达到95%(中期达到87%);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中期达到9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适龄盲、聋、智力残疾儿童毛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中期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中期达到92%)。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实施普及特殊教育巩固提高工程,基本实现市区和2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区、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大特殊教育力度,全面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水平。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加强儿童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教育,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扣除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比例2012年达到22.3%,并稳步增长。

2.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5)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举的幼儿园办园体制。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

(6)重视特殊儿童群体的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加快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为流浪未成年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

(7)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逐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能素质。

(10)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重视性别平等、科普、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

(11)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整合社会科教资源,加强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科普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等作用。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2)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

(13)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把教育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加快“班班通”和校园网建设步伐,扩大农村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14)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减少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增加孤儿养护、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2015年全市建立3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020年50%的县(市、区)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孤儿较多的县(市、区)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加大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儿童保险内容,按国家有关政策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4)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孤儿、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参保(合)费用和医疗费用给予资助,在救助标准上给予倾斜。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继续开展对贫困家庭患先心病、白血病儿童的救助。扩大对贫困家庭患病儿童的救助范围。

(5)稳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城乡统筹的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6)完善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并为其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

(8)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0)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并推行儿童福利工作职业准入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信息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儿童福利工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95%(中期达到90%)的城市社区和85%(中期达到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5%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实现县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全覆盖,增加乡级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数量,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90%以上(中期达到6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

2.策略措施。

(1)倡导“爱护儿童、尊重儿童、儿童优先”意识,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制定并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组织,开办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普及科学教子知识。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针对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等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传播媒体和机构为儿童提供积极向上的文化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支持优秀的儿童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戏剧、歌曲、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加强对儿童文化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引导儿童健康上网,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影响与危害,严厉打击黑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互联网服务场所上网。

(6)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娱乐场所。

(7)加大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和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向儿童开放。活动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中小学校的文体设施、活动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等,面向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8)创造良好的儿童阅读环境。为儿童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读物。家长与学校引导儿童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加强城市公益图书馆对儿童阅读的服务功能,开辟儿童阅读专区。利用建设农家书屋时机,在农村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读物,为农村儿童阅读提供便利。

(9)积极创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社区。利用节假日组织儿童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制作、公益服务等活动。普遍建立“少年之家”、“儿童俱乐部”等多种形式的工作平台,解决儿童失管失教问题。

(10)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要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

(11)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2)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建立并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为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依法对儿童实施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2.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保障儿童各项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健全执法机制。认真执行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提升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3)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弘扬维护儿童权益典型、传播维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损害儿童权益事件的舆论监督。提高儿童的法制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形成维护儿童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加强儿童出生户籍身份证登记的服务与管理,简化、规范登记程序。严禁非法收养儿童。

(5)完善促进女童生存发展保障制度。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落实奖励生育女童家庭的优惠政策。

(6)推进完善儿童监护的监督制度。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案件。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法律制度。明确监护人和社会对儿童监护的相应责任,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的监护机制。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查处力度。

(8)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保护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建立受暴力侵害儿童的发现、报告、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向基层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和专业群体延伸,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0)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探索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探索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大力推进庭审帮教、社区矫治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人实行分别关押。

(11)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保障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级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衔接。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以确保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继续实施我市农村和贫困儿童发展重点难点项目。

(六)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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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关键词: 廊坊市发展规划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