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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弱者筑起安全墙

发布时间:2022-04-20 1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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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张保护令,我就不怕了,心里踏实了许多……” 申请人关某在拿到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眼中闪烁着泪光向法官表示感谢。近日,大城县妇联与大城县人民法院协调联动,共同对关某遭受家庭暴力事件高度关注,携手调查核实,由县法院向关某丈夫刘某发出了大城县首份维护妇女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份“保护令”的签发标志着大城反家暴工作举措更加具体夯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2021年底申请人关某因遭受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到县妇联求助,并在大城县法院起诉离婚,县妇联在核实情况后,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协调,县法院高度重视,责成专人与县妇联工作人员一起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查走访,并到二人家中进行调解教育。今年4月份,关某向县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理认为,关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关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裁定禁止刘某对关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该案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并告知被申请人刘某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案件期间,县妇联与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劝说,被申请人刘某认识到了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再见到关某时,关某脸上有了笑容,并表示刘某的工资都给自己保管,现在有事都是互相商量。
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关某获得了安全感,夫妻感情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这不仅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护身符”,更是成为家庭的“和谐符”。它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多方合力、联合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态度和决心。

 

 
 
法条链接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代为申请制度。即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规定哪些措施?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论什么时候,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及时向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求助,勇敢地对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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